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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论文:《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二)宋才发

添加时间:2024-11-22 11:46:10

论文:《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二)


宋才发


凤凰新闻社讯


(承上)

三、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走向

(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抓住了“总目标”就等于抓住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牛鼻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的总目标。《决定》对这个“总目标”的规定,与《宪法》“序言”的规定是一致的,是对《宪法》有关国家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的具体实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所在。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决定》强调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固有因素,本质上决定了它难于兼顾公平和效率,难以避免出现市场失灵。因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还必须高度注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经过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展开的,它实质上具有法律的效力。以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是执政党有效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科学编制并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阐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奋斗目标,在规划期内的战略部署和具体安排,引导公共资源配置方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有利于保持国家战略连续性稳定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决定》从指导思想上,对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作出系统安排,明确了健全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加强政策协同配合的战略方向和重点举措。《决定》从实施机制上,对健全规划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优化规划与宏观调控协调联动机制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依法制定规划、依法实施规划,将党中央关于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的规定要求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法治引领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更好发挥战略导向作用,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二)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改善民生

全面深化改革是在不断解决民生问题中向前推进的。习近平指出,“抓改革、促发展,归根到底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好的日子”。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暴露和反映出来的一切突出问题中,唯有“民生为最”“民生为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就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进一步深化民生领域改革、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此就要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高度关注和重视改善民生问题,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收入、社保、医疗、养老、居住、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实实在在帮群众解难题、为群众增福祉、让群众共享公平;继续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作为基本原则,坚决守住底线,合理引导预期,重点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健全面向全民、保障基本、可持续的政策制度,促进社会稳定。譬如,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本质上就是高质量生态建设的基础和制度保障,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绿水青山”美好生活愿望的体现,建立合理高效的投入机制,是持续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的关键前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效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修复,既符合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治理理念,也体现了“成本共担、收益共享”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改革的重大举措往往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旧的矛盾抑或问题解决了,新的矛盾和问题又会产生,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问题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解决问题就是解决矛盾。所以,《决定》强调要“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当下和未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说到底就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如果没有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民生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进一步全面改革就会失去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只有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改革的发力点和突破口,才能有的放矢地推出改革新举措、新办法,让改革在解决一个又一个实际问题中得以深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改革部署,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初心使命。《决定》在阐明深化改革指导思想时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阐述改革的总目标时强调要“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决定》第十一部分以“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为标题,突出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提出要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基层的党员干部就要干事创业、创造业绩,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切忌搞徒有其表的形象工程、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要按照《决定》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抓实对《决定》部署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着力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不断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改善民生。只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才能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地见效,创造出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业绩。

(三)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水平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早在制定“五四年宪法”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就人民民主社会主义”作为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被视为这两种基本原则特别是人民民主原则的体现。“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以共同体成员身份参与共同体建构的政治性权利,因而具有具体的政治含义与实质的价值内涵,在制度保障上也强调其物质性与真实性相统一如果把“八二宪法”与“五四年宪法”做一个比较,就会发现“八二宪法”文本的一个最为显著的变化,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章位置前移即把“五四年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为“八二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服从并服务于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制度的建构,可以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公民的民主权利”,是中国《宪法》独有的优良传统。譬如,《宪法修正案》(2004)第24条,就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标志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为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注入了新的价值关联。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四十周年的时候,习近平将公民基本权利列为“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重要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标志着基本权利作为民主权利这一命题,在新时代新阶段被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执政党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和理念,强调在民主实践发展中贯彻落实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统一,这就概括出人民民主在当下的最新发展,即“全过程”来丰富具有实质价值追求的人民民主,体现出人民民主强调人民参与政治过程,充分表达利益与机制诉求,通过多元机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特征。“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各级地方党委要紧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个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充分释放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功能。之所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关键在于这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完整的“民主制度链”和具有制度系统支撑的政治参与实践,有效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决定》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清晰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民主观,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和特点优势,为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指引和遵循。为此,就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机制,完善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体系。具体地说,就是要扩大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大众政治参与,充分调动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是凝聚政治共识、整合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要推进和效法新时代新阶段的“枫桥经验”,进一步完善正确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进一步完善人民信访制度,创新柔性管理和韧性管理体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应当通过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运用法治权威维护人民切身利益

       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改革意味着“破”和“变”,法治则意味着“立”和“定”。法治的实施须臾离不开改革的推动,改革的深化也仰赖法治作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坚持法治两者之间的关系,说到底就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理论,这个表述本质上就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国策。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提升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2021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首次把“法治”与“现代化”两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且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不仅从理论上把中国式现代化事业全面纳入了法治的范畴,而且从实践上对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的保障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法治是国家治理最科学最有效的方式,司法审判是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利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各级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跳出“办理”看“治理”的怪圈,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贯穿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全过程,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的程序和制度,形成有利于高水平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决定》在二十大报告“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把监察机关一并纳入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作为权力机关抓落实是政治责任,“两个维护”要体现到履职尽责的实际效果上。法院不仅要依法办案,更要实质性解决人民群众的每一件纠纷,在执法办案中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注重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和对公众情感的准确把握。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更多法治力量融入引导和疏导端,实现“诉”“调”有机衔接、统筹联动,形成“社会解纷在前、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纠纷分层过滤体系,让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球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点,中国始终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任务,始终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贯彻落实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紧紧围绕“国之大局”抓好法治底线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法院工作始终与中心大局同频共振、相互融合。运用法治权威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人民切身利益,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持续推进轻微犯罪治理,审理案件要以修复社会关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巩固国家长治久安,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与此同时要按照《决定》的部署和要求,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及恶意侵权的惩治力度,依法运用、善用惩罚性赔偿,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要做好经济金融等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坚持府院联动,用好破产重整、“活封活扣”等手段,助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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